尊敬的各位領導和記者朋友:
下午好!
今天發布會的主題是通報我市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即將通報情況的幾位嘉賓,他們是: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熊曉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詹德先,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楊華。
12月2日是全國交通安全日、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在這兩個關乎法治的日子來臨之際,人民法院宣傳法治責無旁貸。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保有量飛速增長,交通事故糾紛逐年增長。今天,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介紹我市法院立足執法辦案第一要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需求、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妥善化解大量交通事故糾紛的情況,帶動社會各界共同關注交通安全問題。
新聞發布會分三個環節進行:一是由熊院長通報我市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二是由詹庭長解讀《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三是由熊院長、詹庭長、楊庭長分別回答各位記者朋友的提問。下面依次進行:
首先,請熊院長給大家作介紹。
尊敬的各位領導和記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很高興和大家再一次見面,借此機會,向長期以來關心、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領導和新聞媒體界的各位朋友們表示最誠摯的感謝。根據會議議程安排,首先由我向大家通報我市法院近三年以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
一、 案件特點
近三年來,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12551件,其中,各基層法院2015年受理3491件,2016年受理3990件,2017年截至10月底受理3819件;市中院2015年受理366 件,2016年共受理448件,2017年截至10月底共受理430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持續增加,每年上漲幅度在15%左右。
從近年來案件審理情況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主要呈現如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案件化解難度大,一審調撤率低、上訴率高。交通事故均會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員傷亡,受害人在身體、心理上都受到了傷害,對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較大。而且,賠償項目繁多、責任劃分浮動空間較大,一旦進入訴訟,賠償權利人對訴訟結果的期望值很高,在內心和情感上均不愿做出較大讓步。部分肇事者因未投保險,加之經濟困難無力賠償或故意逃避訴訟,難以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訴訟主體復雜,多個責任主體對責任承擔意見不一,在同一案件中就責任分配等問題很難達成共識,也增加了此類案件的化解難度。保險公司也習慣于將訴訟的精力集中在二審,主動配合一審法院化解案件的積極性不高,直接導致相當部分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上訴率畸高。
二是訴調對接機制有待健全,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繁多。一般來說,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也會組織各方當事人協調處理,但受限于交警在調解組織方面的人員配置、保險公司的配合程度、交警調解的非強制性等因素,調解成功率不高,相當一部分案件直接進入了訴訟渠道。個別案件雖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因缺乏司法部門的確認程序,義務人最終沒有按照調解協議履行,權利人又持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協議有效、要求義務人按照協議支付賠償款。
三是裁判標準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仍然存在。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涉及的賠償項目涵蓋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十三項賠償名目,且具體標準又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而浮動,始終處于變動之中?,F實中,每個案件情況差異很大,到底適用什么標準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即使對于同一法律條款,不同的法官理解也會存在偏差,這就導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同一賠償項目的適用標準上存在不同的判斷。從近三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上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問題非常突出,很多案件就是因為一個數字或幾百元差異被改判。既影響兩級法院的審判績效,又損害司法公信力,讓當事人無所適從。
四是審判周期長,審判效率不高。從法律關系上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并不復雜,但經統計,該類案件的審判效率并不高,常規的構成傷殘的交通事故案件從立案、開庭、一審、二審終審大約需要一年半至兩年左右的時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案件起訴至法院之后,相當一部分受害人還在治療或恢復期,按照規定需治療終結三個月后才能進行傷殘鑒定,若賠償義務人對傷殘鑒定意見存有異議,可能會啟動重審鑒定程序耗時費力。若有一些外地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文書送達也是一大難題,諸多因素導致案件審理周期較長,效率不高。
二、工作亮點
近年來,全市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抓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工作,及時保障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群眾訴累,促進了社會和諧:
一是協作成立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強化訴調對接工作。2016年11月,市中院與黃岡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下文出臺了《關于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實施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法院要與保險協會協調配合,積極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2017年4月,在黃岡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黃岡市保險行業協會的配合下,成立了黃岡市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該調解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黃州區法院東湖法庭。目前,調解委員會由退休法官、保險協會工作人員、特約調解員及聘請的社會工作人員組成,主要受理當事人自行前來申請調解的或經黃州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引導前來調解以及區院委托調解的保險糾紛案件(主要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經過半年多的運行,該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處各類保險糾紛案件近150件,及時有效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減輕了法院的工作壓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是組建交通事故專業化合議庭,打造“流動培訓機構”。市中院專門成立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巡回審判暨專業化審判庭,定期開展巡回審判活動,邀請基層法院到鄰近法院參與旁聽,指導案件審理,提高辦案質效。同時,利用巡回審判之際召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性疑難問題研討會,對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進行了交流和探討,并就其中的大部分問題達成了共識。截至2017年,市中院和大部分基層法院,如黃州區法院、武穴法院等均組建了交通事故專業化合議庭。對于暫時未成立專業化合議庭的基層法院,市中院也要求相關法院確定專人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以提高辦案質效。市中院還積極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制度,逐步推行文書論理模板化、共性問題研討成果書面化、裁判標準規范化,有效縮短辦案周期,提高審判效率。
三是出臺專門指導意見,統一裁判尺度。針對當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繁多、裁判標準不一、發回改判率偏高等特點,市中院民一庭于結合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并參照武漢中院等先進法院的意見,在聽取基層法院、黃岡市保險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并提交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目前,指導意見已經成文并下發全市兩級法院,供兩級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適用。該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全市兩級法院審判質效,有利于統一案件裁判尺度,降低上訴率、發改率和重審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注重法制宣傳,源頭化解糾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微信、微博等媒體形式,通過以案說法、法治時空等欄目,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定期送法進學校、社區,加強道路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工作中,注重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強化機動車所有人投保意識,避免僥幸心理。
三、下步打算
一是進一步深化對基層法院業務指導。今年出臺的《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一)》,基本統一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對相關損失的認定和計算的標準。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努力,著重就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即責任承擔問題開展研討和交流,爭取在明年2018年底月份之前出臺后續的指導意見。
二是進一步深化聯動綜合治理機制。將傳統社會治理模式和互聯網、大數據進行融合,以“互聯網+”思維整合資源并促進共治共享,為社會治理創新提供了全新的方向。我們將借鑒余杭模式,利用互聯網最新技術,聯通公安交警、司法行政、行業協會、鑒定機構、保險公司等交通事故糾紛處理的各職能部門和單位,實現在線司法確認、在線視頻庭審、在線鑒定,在線理賠計算確認等功能,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在線的全流程調解、訴訟、鑒定和保險理賠等服務。目前這項工作正處于試點階段。11月上旬,由市中院主導,黃州城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正式上線在黃州區法院試運行,在全市首創“互聯網+道交糾紛調解”新模式。試點取得成功經驗之后,市中院將向全市各基層法院推廣。
三是進一步深化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全社會進行交通法規宣傳和交通安全教育。組織駕駛人員和群眾參加交通事故案件旁聽,提高人們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規意識。在全市中小學開展交通安全巡回審判和宣傳教育活動,讓中小學生從小樹立安全交通意識。要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教育培訓,定期學習交通法規,從而有效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要通過宣傳促進社會公眾依法維權意識的進一步提升。首先要促使機動車車主,特別是摩托車、農用車主加強投保意識,不能抱僥幸心理;其次,無論是肇事者還是受害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都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及時有效保護或拍照固定事故現場,合理避免損失擴大;再次,要促使當事人選擇合法的途徑理性維權,讓當事人時刻在法治軌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剛才熊院長通報了近三年來我市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特點、亮點做法及下步打算。為了讓大家進一步了解《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下面請詹庭長為大家作具體解讀:
2016年11月,肖笛就任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以來,立足于當前黃岡兩級法院面臨的新形勢、新課題、新挑戰,提出了全面實施開創兩級法院一體化發展戰略,并于2017年上半年出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方案,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舉措就是要推進兩級法院審判標準一體化發展。為了將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市中院民一庭立足于當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繁多、裁判標準不一、發回改判率偏高等特點,于2017年8月中旬著手制定《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為了保證《指導意見》的指導性、操作性,民一庭指定四名入額法官成立專門起草小組,深入各基層法院進行摸排調研,赴外地法院交流學習。在此基礎上,起草組成員結合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并參照武漢中院、蘇州中院、江西高院等法院的意見,于2017年8月底完成了初稿,后經庭室全體干警反復討論和修改,并于2017年9月中旬借在羅田開展巡回審判之機交由基層法院集中討論,期間民一庭還聽取了黃岡市保險行業協會和市人保財險公司的意見,最終交由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定稿。目前,《指導意見》已經成文并下發全市兩級法院,供兩級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適用。
已經出臺的《指導意見》共四十條,涵蓋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涉及的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十三項賠償費用認定的范圍和標準。該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利于提升全市兩級法院審判質效,有利于統一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降低上訴率、發改率和重審率,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推進兩級法院審判標準一體化發展。
剛才,詹庭長對《指導意見》進行了解讀。記者朋友們對剛才兩位發布人發布的內容有疑問,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的,可以舉手提問!
記者:我們注意到,現在市民買車一般均會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部分車主還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請問這兩種保險有何區別?作用分別是什么?
市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熊曉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推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車主投保交強險的目的在于為本車以外的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傷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交強險的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內向第三人進行賠償。目前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但若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元。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簡稱商業三者險)也是保險公司為本車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失承擔責任的保險險種。商業三者險由車主自愿投保,體現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意,有免賠額、免賠率及責任免除等約定。該險種只設定總的責任限額,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投保不同檔次的責任限額,其選擇范圍可在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等不同檔次,保障更為充分。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業三者險是交強險的重要補充,可以讓投保車輛以外的第三者獲得更加充分的保障,也可以降低投保人的賠償風險。
記者:據了解,市中院成立了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專業化合議庭,請問成立上述專業合議庭目的何在?成立以來,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市中院民一庭庭長詹德先:
成立專業化合議庭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大對類案共性問題的研討,規范統一相關案件的裁判尺度,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質效,逐步解決案多人少矛盾,切實實現兩級法院審判質效一體化。市中院于2017年初組建了包括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內的相關專業化合議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專業化合議庭成立以來,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試點成立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2017年4月,在黃岡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大力支持下,在黃州區法院成立了黃岡市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該調解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黃州區法院東湖法庭,主要受理當事人自行前來申請調解,或經黃州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引導前來調解以及黃州區院委托調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二是指導基層法院成立交通事故專業化合議庭。截止2017年,我市大部分基層法院均組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專業化合議庭。通過定期開展巡回審判活動,召開共性疑難問題研討會,對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進行了交流和探討,其中的大部分問題達成了初步共識。三是出臺指導意見,統一裁判尺度。在充分探討的基礎上,民一庭及時起草了《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交通事故案件審理中的賠償項目、標準進行規范、統一。該意見經反復征求意見,多次討論修改后經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于2017年10月1日在全市兩級法院實施。四是大力推動道路交通事故“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建設試點工作。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推廣“道路交通事故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的余杭模式,我市法院率先而動,先行先試,在黃州區法院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及時引入“余杭模式”,以大數據為紐帶,打破公安交警、司法行政、鑒定保險和法院審判各部門“數據孤島”,統一賠償標準,實行類案同判、強化公開透明,實現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到判決全程在線處置,法院與公安交管部門、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保險公司無縫銜接,有效實現一網辦案、快速處理。此舉將對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部門聯動綜合治理新模式,解決法院案多人少突出矛盾以及促進保險業態健康發展等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損害賠償的具體內容雖然有所規定,但在訴訟中仍出現了很多爭議,市中院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否有更為細化的規定?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楊華回答:
我院出臺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項目和標準,但該解釋對相關項目和標準僅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如第20、22、23、24條等。在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操作上,存在很多分歧,因此耗費大量精力。為此,本院及時出臺《指導意見》,就具體賠償標準作出了更加明確細致的規定。如住院伙食補助費,按50元一天的標準計算;營養費,按30元一天的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一級傷殘3000元標準計算等等。這樣,在審判實踐中就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定紛止爭。
記者:對于侵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支持的問題,據說《指導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曾引起過爭論,《指導意見》中關于這個問題最終是如何規定的?
市中院民一庭庭長詹德先回答: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侵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支持的問題,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吨笇б庖姟吩谡髑笠庖娺^程中,有觀點認為,侵權人作為侵權責任主體,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向受害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但最終《指導意見》未采納這種觀點,原因在于:(1)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8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對于侵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在民事訴訟中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2)侵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一般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對侵權人進行刑事處罰,一般就認為是對受害人精神或心理上的一種撫慰,故不再支持判令侵權人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記者:在一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少數受害人通過醫保部門報銷了部分醫藥費用,對于這些已被報銷的醫藥費,侵權人是否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楊華回答:
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做法,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受害人在社會醫療保險部門報銷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系受害人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受害人已在社會醫療保險部門報銷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不應在醫療費中扣除,該費用仍應由侵權人承擔。如已通過醫療保險機構報銷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的,應由醫療保險機構進行追償,不能因此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記者:《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年限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0年,為何沒有按照人均壽命76.5歲的標準進行確定,市中院在制定該條意見時作了哪些方面的考慮?
市中院民一庭庭長詹德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痹摻忉尩谌l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绷硗?,該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笨紤]到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年限、護理期限的賠付年限一般都未超過二十年,且湖北省高院座談會議紀要對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付期限也傾向于原則上不超過20年。綜合上述因素,所以我們也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付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年。對于超過20年確需繼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當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記者:《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一般應按受害人戶籍性質認定,實踐中有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請問對這些群體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據什么標準確定其損失?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楊華:
受害人為農業戶籍,但有證據證明其在城鎮工作、生活、經商,居住滿一年以上,且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的,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經常居住地,可結合當事人提供的居住證、租房合同、繳納水電費證明、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明、居住地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證據綜合進行認定。收入來源地,可結合勞動合同、收入證明、工資發放憑證、完稅證明等證據綜合進行認定。
記者:《指導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受害人死亡或構成一級傷殘,且無過錯的情形下,支持賠付精神撫慰金不超過3萬元,請問這3萬元的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市中院民一庭庭長詹德先:
精神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權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按照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會議紀要的精神,目前全省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不超過5萬元。但考慮到黃岡市的經濟水平和消費水平及侵權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我們綜合確定黃岡市轄區范圍內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
記者:《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是否僅適用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楊華:
市中院制定的《指導意見》主要適用于全市兩級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但因本指導意見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制定出臺的,所以全市兩級法院審理的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也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最后,希望以此次新聞發布會為機會,通過大家向全社會呼吁:加強源頭治理預防交通事故,有效解決矛盾糾紛,大力倡導文明出行交通理念,弘揚法治交通精神,每個公民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一是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二是增強法律責任意識,妥善管理機動車輛;三是增強保險意識,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四是增強證據保全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利。
好,各位記者朋友辛苦了!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如記者朋友還有問題,會后同我們進一步溝通。
再次衷心感謝各位領導、代表委員和記者朋友對我們的長期關心和大力支持!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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